2017滁州有犬舍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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滁州市养犬管理规定,第二章 养犬管理,第十一条 实行养犬分区管理。

城市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为养犬重点管理区。养犬重点管理区具体范围,由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。

农村地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。

第十二条 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危险犬。危险犬的体征及种类由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确定,并向社会公布。

饲养犬龄不满四个月的幼犬可以不受前款规定限制。

第十三条 禁止在医院、疗养院、学校、托儿所、幼儿园及其周边100米区域内饲养犬只。

第十四条 个人在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犬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
(一)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的公民;

(二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三)独户居住,有单独固定住所。

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,并且只能饲养一只犬。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经营、饲养危险犬。

第十五条 单位因警卫、教学、科研等特殊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,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
(一)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;

(二)有犬笼、犬舍和专门场所等圈养设施以及安全管理人员;

(三)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;

(四)取得有效的犬类免疫证明。

第十六条 个人申请养犬应当携犬到养犬管理登记机关填写养犬登记表,提供个人身份证明、犬只的 immunization 证明等材料,并缴纳管理服务费。符合规定的,予以登记,核发养犬登记证和犬牌;不予登记的,应当书面说明理由。

单位申请养犬,应当向养犬管理登记机关申请,提供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。养犬管理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,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养犬登记证和犬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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