鞍山狗市在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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鞍山市养犬管理暂行规定

第一条 为了加强犬类管理,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区内饲养犬类动物(以下简称养犬)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。

第三条 鞍山市公安局是本市犬类管理的主管机关。市工商行政管理、畜牧、卫生、环保、城建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,做好犬类管理工作。

第四条 市区内饲养的犬,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,并到畜牧部门接受定期免疫注射。

第五条 重点管理区为主城区二环路以内区域,一般管理区为主城区二环路以外区域。

在重点管理区实行总量控制,严格管理;一般管理区实行限制饲养。

第六条 在重点管理区严禁饲养烈性犬、大型犬。

烈性犬、大型犬品种和体高体重标准,由市公安局会同畜牧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。

因特殊工作需要确需饲养的,须经市公安局批准,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手续。

第七条 重点管理区内的个人饲养犬只,每户只限一只。

第八条 在一般管理区饲养烈性犬、大型犬的,必须栓(圈)养;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其它种类犬只的,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,并到畜牧部门进行免疫。

第九条在重点管理区内经批准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(以下简称养犬人),必须携带犬只的彩色照片,持居民身份证或单位证件,到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养犬。派出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,报市公安局批准,并发放养犬许可证。未经批准,任何人不得自行饲养犬只。

第十条 重点管理区内经批准饲养的犬只,由养犬人携犬到畜牧部门定期进行免疫接种,免疫注射和检疫合格的,发给免疫证,领取犬牌。免疫证、犬牌遗失的,应当申请补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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