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怎么处理流浪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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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市容管理有关部门收容经公安机关部门处理或者公民、法人及其他组织送交的无主犬和流浪狗。收容的犬只,自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内,无认领或者送养的,作无主犬处理。

《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九条在本市中心城和新城范围内一般不得饲养鸡、鸭、鹅、兔等家禽家畜和宠物。因教学、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,应当实行圈养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。

本市中心城和新城范围内的养犬管理事项,由市和区、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。

《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四条养犬人应当妥善处置饲养的犬只,不得遗弃、虐待犬只。

犬只死亡的,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,将犬尸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,不得自行掩埋或者随意丢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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